校园内职工住宅区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校园秩序,营造平安和谐校园环境,根据军队和地方相关政策及学院有关规章制度,结合学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校园内职工住宅区”(以下简称“住宅区”),是指跳马、圭塘两校区教职工集中生活区。本办法所称的“住户”,是指居住在校园内住宅区的所有住户。
第三条 住宅区管理包括房屋使用管理、公共环境管理、装修管理、维修管理、治安交通管理及交易管理等。
第四条 住宅区管理纳入校园管理,所有住户需接受学院相关部门及物业公司的检查、监督与管理,并在驻地街道、社区指导下开展居民自治工作。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管理机构
学院成立住宅区管理领导小组,分管后勤工作的院领导担任组长,分管资产、保卫工作的院领导担任副组长,成员由后勤、资产、保卫、工会和法务等部门负责人组成。
第六条 住宅区管理领导小组职责
(一)起草住宅区管理有关规章制度。
(二)审议住宅区管理工作实施方案。
(三)落实党委会、院长办公会精神,协调处理住宅区管理相关事宜。
(四)监督检查相关职能部门管理住宅区工作。
第七条 相关单位职责
(一)后勤部门负责住宅区物业管理,按外包合同约定对物业公司行使监管职能;负责住宅区公共部位水、电、气等设施及绿化环境管理维护;负责房屋装修、维修改造监管工作。
(二)资产部门负责房屋使用管理,处理资产争议,对房改房出售、出租进行审核。
(三)保卫部门负责住宅区内消防、综治、安保、车辆停放管理等工作,对房屋出租、违规使用行为及居住校园内的校外人员进行管理。
(四)工会负责维护教职工相关权益,协调成立业主委员会,帮助解决住房方面的矛盾纠纷。
(五)法务办负责提供相关法律、法规支持。
第三章 房屋使用管理
第八条 住户必须依法依规使用住房,不得改变使用性质,不得进行食品加工生产,不得开设经营性门面和从事其他商业活动。
第九条 住户不得随意改变房屋结构,如需改变的,必须经学院相关部门审批同意,并符合房屋安全要求。
第十条 房改房住户自用部位、自用设备损坏,影响他人利益的,必须及时修复;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公有住房遇上述情形应及时向资产部门报告、安排修复。属于住户人为造成的,由住户承担相应责任。
第四章 装修管理
第十一条 住户装修住房,必须提前10天向学院后勤、保卫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到物业公司备案方可进场施工。
第十二条 住房装修不得损坏房屋的结构、外观和共用设施,不得改动上下水主管道、供电线路、屋面防水隔热层等,不得改变进户门洞设计,不得改变外门和窗户的尺寸及位置,不得妨碍楼梯通行和消防设施的使用,不得凿除楼地面原水泥结合层、混凝土、花岗岩、大理石、瓷砖等(刚性装修材料厚度不得超过10厘米),不得私自在户外接驳装修施工用电、用水。
第十三条 住房装修应尽量减轻对相邻住户生活、休息的干扰。装修产生的垃圾,由住户自行清运或缴费后委托物业公司负责清运。
第五章 维修管理
第十四条 公有住房非人为损坏由学院负责维修;属人为损坏的,由责任人负责修复或赔偿。
第十五条 房改房自用部位、自用设备的维修,由住户负责,费用自理。
第十六条 房改房共用部位、共用设备,由学院或物业公司按规定组织维修;属人为损坏的,由责任人负责修复或赔偿。
第十七条 房改房职工和学院,应分别定期对房屋的自用部位、自用设备和共用部位、共用设备进行维修养护,保证居住安全和设备的正常使用。
第六章 公共环境管理
第十八条 公共环境管理范围包括:住宅区清洁卫生、观瞻、绿化及公共空间的利用等。
第十九条 住户有责任和义务保护、改善住宅区的生活环境,学院安排物业公司进行卫生保洁和环境管理,住户按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交纳物业费。
第二十条 住宅区不得擅自搭建临时设施设备。
第二十一条 不得在室内及周围存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类物品和排放有毒、有害、危险物质。楼道卫生由各层住户自行清理,不得在房屋共用部位随意堆放杂物,不得随意向楼外抛弃杂物。生活垃圾必须倒入垃圾站。
第二十二条 住户不得擅自占用和改变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不得擅自增加或减少影响房屋共用设施设备正常运行的自用设备。给他人或学院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三条 严禁在住宅区内张贴、悬挂经营性广告,严禁擅自圈地种菜、养花草,未经许可不得摆摊设点。
第二十四条 严禁在室外养家禽家畜和遛宠物,饲养宠物必须办理《宠物准养证》《防疫证》,并接受相关部门监管。
第二十五条 住户应自觉增强环保意识,提高文明素质,拥有爱护公共环境、维护公共设施的权利和义务。
第七章 治安与交通管理
第二十六条 住户应共同遵守住宅区治安保卫、消防安全、车辆交通等制度规定,服从保卫部门、物业公司等管理。
第二十七条 住户不得从事任何违反法律法规、扰乱共同秩序以及违背公序良俗的活动。
第二十八条 房屋出租户和承租人应主动到保卫部门和社区登记备案。
第二十九条 住户车辆(机动车、电动车)需到保卫部门或物业公司登记备案,执行校园内车辆停放收费标准。
第三十条 电动车应在指定充电点进行充电,严禁私拉私接电线电源。
第八章 住房交易管理
第三十一条 根据《湖南省房改房上市交易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学院教学区内已出售的房改房暂不允许上市交易。取得《房产证》《国土证》的房改房可在院内教职工中流通,或由学院回购。出售时,由资产管理部门验证、审核同意。
第三十二条 房改房一律不得对校外单位和人员出租。经学院资产部门审批,可以出租给本院教职工,以及学院外包服务、托管单位的驻院内工作人员。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对于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学院有权依照法律法规,采取责令整改、赔偿经济损失、停水停电、地方职能部门联合执法、移交公安部门处置等手段进行处理,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当事人自行承担。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由学院相关职能部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