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学院文件、材料、网络信息及有关教学、科研资料的保密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学院各部门的保密工作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制度的引用而成为本制度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制度,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实施办法》
《中共中央保密委员会办公室、国家保密局关于国家秘密载体保密管理的规定》
《中国人民解放军保密条例》
《中国人民解放军技术安全保密条例》
《中国人民解放军机关办公保密规定》
《军队保障性企业保密资格标准》(总装通保部)
《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形势下保密工作的意见》
《关于严肃处理严重违反保密纪律行为的若干规定》
《关于进一步加强空军保密工作的决定》
《空军保密工作规定》
《空装涉密载体集中管理暂行规定》
《空军涉密电子信息保密管理补充规定》
3 术语和定义
3.1密级
国家秘密分为“绝密”、“机密”、“秘密”三级。
“绝密”是最重要的国家秘密,泄漏会使国家的安全和利益遭受特别严重的损害;“机密”是重要的国家秘密,泄漏会使国家的安全和利益遭受严重的损害;“秘密”是一般的国家秘密,泄漏会使国家的安全和利益遭受损害。
3.2保密
保密是指在一定时间内,控制秘密信息的知悉范围,对秘密信息采取保护措施,保障秘密信息安全的一种保护行为。
4 职责
4.1学院保密工作由学院保密委员会领导。院保密委员会按照上级保密委员会的要求和工作部署,负责组织学院的保密教育和检查,抓好各项保密制度和措施的落实。
4.2保密档案部门和保密人员应认真履行职责,积极主动地做好保密工作,在保密工作方面为领导当好参谋和助手,主管保密工作的领导和保密人员应熟悉保密档案业务。
5 主要内容与办法
5.1学院保密工作由学院保密委员会领导。院保密委员会按照空军装备部保密委员会的要求和工作部署,负责组织学院的保密教育和检查,抓好各项保密制度和措施的落实。
5.2保密档案部门和保密人员应认真履行职责,积极主动地做好保密工作,在保密工作方面为领导当好参谋和助手,主管保密工作的领导和保密人员应熟悉保密档案业务。应作到:
5.2.1敢于坚持原则,严格遵守保密制度和保密纪律,保守党和国家机密,不徇私情,敢于监督,抵制和制止失泄密行为。
5.2.2认真执行保密守则;不该说的机密绝对不说;不该知道的机密不去打听;不该看的机密绝对不看;不该记录的机密绝对不记;不在公共场所和家属、亲友面前谈机密;不在私人通信中、普通电话中涉及机密;不在非保密本上记录机密事项;不在保密场所阅办、谈论秘密;不私自复制、保存和销毁秘密;不带秘密载体游览或探亲访友。
5.3文件档案、材料保密
5.3.1凡秘密级以上文件、材料(含秘密以上书刊、教材及其他出版物等)的接收、分发、承办、清退、归档、销毁等,均由院综合档案保密室负责处理,其他部门和个人不得擅自处理。
5.3.2学院领导和机关工作人员参加会议带回的秘密级以上文件、材料,应及时送交保密室登记编号。保密室对会议文件的使用管理情况应加强督促检查,及时堵塞漏洞。
5.3.3秘密级以上文件、材料应妥善保管,不准在办公桌抽屉或木柜存放,不准带回宿舍或带往其他不利于保密的场所,必须放入铁皮档案柜,房间要有安全保障。
5.3.4绝密级文件、材料由保密室专人管理,专册登记,专柜存放,并严格按照上级规定控制接触范围。绝密级文件、材料办理完毕后,应及时归还保密室,不得长期存放在承办部门和个人手中,不准擅自将绝密文件级材料带离办公室,未经制密单位批准不得复印。
5.3.5秘密级以上文件、材料应经机要交通传递,机要邮件、档案一律由机要人员取送、拆封。其他处科室收到有关密级文件后应到保密室登记、编号,严禁通过普通邮局传递秘密级以上文件、报表、材料。
5.3.6查阅涉密档案,必须履行查阅手续,未经批准不得查阅。在查阅过程中不得擅自拍照、复印或带出阅文室。确因工作需要复印时,必须经主管院领导批准并确保复印件在规定的时间、范围内使用后交回。
5.3.7各处室、系办公室,处理废旧报纸、文件资料,要认真清理,以防其中夹带密级文件资料,一经发现有关密级文件资料,应统一送交保密室,不得自行处理。
5.4现代化办公、教学、科研使用和管理保密
5.4.1办公、教学、科研使用的计算机(微机、电子打字机)复印机、录像机等,应指定专人负责,加强管理、落实各项保密措施。
5.4.2处理、存储秘密信息的计算机,必须采取有效的防止非法调阅机内信息的技术措施,便携式计算机的内置硬盘中不得存储秘密信息。
5.4.3计算机网络应由院信息中心按照规定的安全保密防护级别等级,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在网络上处理、存储、传输超越网络防护级别的秘密信息。
5.5有关新闻宣传出版保密、会议保密、保密教育与检查、失泄密报告与查处、奖励与惩罚等规定,均按空军装备部保密委员会于2002年7月下发的《保密工作法规制度》执行。
6 报告与记录
6.1点对点发文要在发文登记本上进行登记,相关领导签字。
6.2涉密人员必须签订《保密承诺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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