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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政策
人事政策
人事代理制人员聘用及管理暂行规定
发布人:行政网  发表时间:2021-03-16 10:18:54 点击次数::
为进一步深化学院人事制度改革,规范人事代理制人员的聘用和管理,根据学院《十一五建设发展规划》和《人事管理办法(暂行)》等有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一、人事代理制人员的界定
人事代理制人员是指与学院签订聘用合同,其人事工资档案关系由学院或本人委托人才流动服务中心管理、或由本人委托其他单位管理,工资关系、社会保险转入学院,占用岗位编制,享有与学院正式事业编制人员同等工资福利待遇的在岗员工。
二、聘用原则
(一)工作需要的原则
人事代理制人员的聘用必须是符合学院建设和发展的需要,在有空余编制和充分利用社会资源的基础上,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
(二)保证质量的原则
聘用人事代理制人员必须严格把好入口、管理和考核关,保证正常的工作秩序和工作质量。
(三)规范管理的原则
加强和规范人事代理制人员管理是学院人事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严格按学院人事政策、规定和程序办理聘用手续,切实加强对人事代理制人员的管理与考核,促使人事代理制人员严格履行岗位职责。
三、聘用条件
人事代理制人员聘用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良好的政治品格和道德风尚,有志于人民教育事业和空军航空装备修理事业。
2.身心健康,无传染性疾病、精神病、心脏病等,能胜任教学、科研和管理岗位工作。
3.具有一定的学术科研能力和创新能力,近三年在省部级以上刊物上有本专业的研究论文发表。
4.具有博士学位或副高(含)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人员;或具有硕士学位及中级职称、在学院临时聘用制岗位工作一年以上;或具有硕士学位、在学院临时聘用制岗位工作二年以上;或具有全日制本科学历、学士学位及中级职称,在学院临时聘用制岗位工作二年以上。
5.专业课和专业基础课教师须具有“双师素质”。
6.具有正高专业技术职务人员,年龄一般不超过50周岁;具有博士学位或副高专业技术职务人员,年龄一般不超过45周岁;其他人员年龄一般不超过40周岁。
四、聘用程序
1.申请。个人填写《聘用人员考核审查表》,提出书面申请,报所在单位主管领导。
2.考核。用人单位对拟聘人员进行基本条件、计划生育情况、政审等审查和考核,在《聘用人员考核表》上签署意见。
3.审核。用人单位将业务考核、政审等情况报主管院领导,主管院领导对拟聘人员的综合素质、业务水平等进行审核,签署意见,再由用人单位报人事处审查。
4.审定。人事处审查后,提交院长办公会审定。
5.体检。院长办公会审定批准后,人事处通知拟聘人到指定医院或县(市)级以上医院体检。
6.签订协议。经体检,身体健康状况良好的,人事处与受聘人员签订聘用协议,办理有关手续。
五、人事代理制人员的管理
(一)待遇。人事代理制人员在岗期间享受和学院正式事业编制人员相同的工资、奖金及其他福利待遇。聘用期间,学院按规定为人事代理制人员办理基本养老保险。
(二)聘期。人事代理制人员聘期一般为三年,聘用期满,根据个人意愿、考核情况和学院工作需要可以申请续聘,办理续聘手续。直接聘用的博士及副高(含)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人员试用期六个月。
(三)考核。参加学院每年的职工年度考核,考核结果为不称职或连续两次为基本称职者,解除聘用合同。
六、其他事项由聘用合同予以明确。
七、原有关规定的条款与本规定有不符之处,按本规定实行。
八、本规定自2007年11月1日起实行。
九、本规定解释权属人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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