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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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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级教学名师奖评选表彰暂行办法
发布人:行政网  发表时间:2016-03-16 10:17:38 点击次数::

根据《2012-2015年师资队伍建设规划》(院教〔2012165号)精神,为进一步加强教师队伍建设,推进教学建设和教学改革,促进教学水平和人才培养质量的不断提高,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基本原则

(一)工作业绩与师德并重的原则。评选院级教学名师奖,不仅要注重教师在教学、科研和育人方面的业绩,同时要注重教师的师德,教师必须师德高尚,为人师表,以德立人。

(二)兼顾教学与科研,重在教学水平、教学成果原则。评选院级教学名师,要兼顾教师在教学与科研两方面的业绩,但侧重于教学水平和教学成果。

(三)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公开评选条件,严格评选程序,坚持标准,宁缺勿滥,保证评选结果客观、公正。

二、评选对象

专任教师和兼课的各院系部教学管理人员。学院领导和机关行政干部原则上不参评。

三、评选周期及名额

1.学院教学名师每2年评选表彰1次。

2.根据条件每次评选3-5人。

四、评选条件

评选教学名师奖必须同时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政治思想素质好,职业道德水平高。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忠诚党的教育事业;师德高尚,模范遵守学院职业道德规范;具有强烈的使命感和事业心;治学严谨,教书育人,为人师表。

(二)教学经验丰富,有一定的企业工作或下厂实践锻炼经历。参评教师必须具有副高以上职称或同时具有中级职称和硕士以上学位;有5年以上高职教学经历,以承担专业课和专业基础课教学为主;实践经验丰富,具有一定的企业工作经历或下厂实践锻炼经历或国外培训经历;具备学院认定的“双师型”教师资格。

(三)教学水平高,教学效果好。注重教学改革与实践,教学方法和教学手段先进,教学经验丰富,主讲课程在师生中有较大影响。课堂教学效果好,近两个学年度教学质量考评等级均为“B课以上,其中至少有2次“A类”课;近两个学年度考核结果均在称职以上,其中至少1次“优秀”;近两个学年年均教学工作量不少于学院规定的基本工作量(“双肩挑”人员年均教学工作量不得少于专任教师年均教学工作量的三分之一)。

其他条件按照《教学名师奖评选指标体系》(见附件1)执行。

五、评选程序

(一)个人申报。由教师个人根据评选条件填写《长沙航空职业技术学院教学名师奖申请表》,将表格及相关支撑证明材料提交各教学院系部。

(二)教学院系部初评并推荐。由教学院系部组织对本教学院系部申报教师按照评选条件及《长沙航空职业技术学院教学名师奖评选指标体系》进行认真评议,初评后形成教学院系部推荐意见。

(三)学院评审。由人事处组织,会同教务处、科研处对教学院系部推荐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审核无误后提交评审组进行评审,形成评审结论。

评审组由主管教学副院长任组长,成员由教务处长、科研处长、创建办主任、各院系部院长、主任组成。

(四)审定与公示、公布。由人事处将评审结果报院长办公会审定并予以公示,经公示无异议后发文公布。

六、表彰及奖励办法

1.获得教学名师奖的教师在年度总结表彰大会上予以表彰,授予荣誉称号,颁发荣誉证书;

2.学院一次性奖励3000元;

3.在学院网站开辟名师专栏,对名师典型事迹进行宣传。

七、提交材料

1.申请表;

2.针对评选条件及指标体系提供相关支撑材料;

3.名师先进事迹,2000字左右(结合评选指标体系的内容撰写)。

以上材料均用A4纸打印或复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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