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中共长沙航空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
会议议事规则》和《长沙航空职业技术学院
院长办公会议议事规则》的通知
各单位:
《中共长沙航空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会议议事规则》和《长沙航空职业技术学院院长办公会议议事规则》已经党委会审定通过,现予下发,请遵照执行。
中共长沙航空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
2021年8月2日
中共长沙航空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
会议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国共产党军队党的建设条例》《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关于坚持和完善普通高等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实施意见》等法规文件,以及《长沙航空职业技术学院章程》要求,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坚持和加强党对学院工作的全面领导,以政治建设为统领全面加强党的建设,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把党的领导贯穿办学治校、教书育人全过程。
第三条 坚持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学院党的委员会是学院的领导核心,对学院工作实行全面领导,履行管党治党、办学治校的主体责任,发挥把方向、管大局、做决策、抓班子、带队伍、保落实的领导作用,支持院长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保证以人才培养为中心的各项任务完成。
第四条 坚持民主集中制,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重大问题必须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委集体研究决定。
第五条 学院党的委员会经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对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学院党的委员会在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学院工作。
第二章 议事决策范围
第六条 党委会研究讨论决定以下事项:
(一)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上级党组织决策部署和学院党代表大会决议决定的重大措施。
(二)学院党的建设重要事项。
1.加强党的政治建设的重要事项、重要措施;
2.学院党建工作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3.师生思想政治工作、师德师风建设的重要事项;
4.意识形态工作和民族(宗教)工作的重要事项;
5.基层党组织和党员队伍建设的重要事项;
6.党的纪律检查工作、党风廉政建设和巡察工作的重要事项;
7.加强对学院工会、共青团、学生会、学生社团等群众组织,学术委员会等学术组织,教职工代表大会、统一战线、老干部和离退休等工作领导的重要事项。
8.党委工作报告、纪委工作报告、行政工作报告等;
9.决定召开学院党员代表大会和党代表会议,并对提议事项先行审议、提出意见;
10.选举学院党委书记、副书记,通过学院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的书记、副书记,增补和撤销党委委员等。
(三)事关学院改革发展稳定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的重要事项。
1.学院章程、总体发展规划、综合改革方案等事关学院改革发展稳定的重大事项;
2.教师队伍建设、学生培养、专业(群)建设、校园建设等学院内涵发展的重要工作规划和工作计划,重要改革措施,重要规章制度;
3.学院内部组织机构和人员编制的设置与调整,学术组织机构的设置与调整;
4.学院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情况的审定,重大专项经费的确定和调整;
5.未列入预算的30万元(含)以上的单项大额资金使用,列入预算的单项超过预算10万元(含)以上的金额调整;
6.10万元(含)以上的对外大额捐赠、赞助等项目;
7.学院重要资产处置、大宗资产处置、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无形资产授权使用方案;
8.国家或地方各类重点建设项目、国内国(境)外科学技术文化交流与合作重要项目、重大合资合作项目(含合作办学项目)及对外投资项目的设立和安排方案;
9.学院30万元(含)以上重要设备和大宗物资采购或购买服务、重大基本建设项目、重大修缮工程项目的设立和安排方案;
10.学术委员会等学术组织建设工作,以及学术评价、审议、评定工作中重要事项的审定;
11.省部级以上重大表彰推荐,院级重大表彰事项;
12.学院安全稳定重要事项和重大突发事件的处理。
(四)干部选拔任用和干部队伍建设的重要事项。
1.学院干部队伍建设规划和干部教育、管理、监督及奖惩等重要事项;
2.院级领导班子成员的分工及调整;
3.学院内部组织机构干部的选拔任用;
4.推荐中青年骨干和上级党代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人选;
5.优秀年轻干部的推荐、选拔、管理和考核。
(五)人才工作的重要事项。
1.学院人才工作规划、重要人才政策、重要人才工程计划、年度人才引进计划;
2.人才工作体制机制创新、人才成长环境优化的重要措施;
3.人才政治把关的重要措施;
4.高层次人才引进、培养、使用工作的重要事项。
(六)文化建设和校风教风学风建设的重要事项。
(七)教职工工资薪酬体系、收入分配及福利待遇、奖励、惩处和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八)其他需要由党委会集体研究决定的事项。
第三章 议事决策原则和程序
第七条 党委会一般每两周召开一次,遇有重要情况经党委书记同意可随时召开。会议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党委书记不能参加时,可委托党委副书记召集并主持。
第八条 党委会的出席成员为党委委员。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党委委员到会方能召开;讨论决定“三重一大”事项时,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党委委员到会。党委委员因故不能出席时,须在会前向党委书记请假。
不是党委委员的学院领导班子成员可以列席党委会,议题相关单位负责人可以列席会议,涉及师生切身利益的重大议题可以邀请师生代表列席。列席人员有发言权,没有表决权。
第九条 党委会议题由党委书记提出,也可以由党委委员或学院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提出建议、经党委书记综合考虑后确定。重要议题党委书记应当在会前听取院长意见,意见不一致的议题应暂缓上会。集体决定重大事项前,党委书记、院长和有关领导班子成员要个别酝酿、充分沟通。
凡属学院党委委员自身职权范围内决定的事项,一般不提交党委会研究讨论。涉及委员分管工作交叉的重要事项,要充分沟通。
第十条 党委会应当健全决策咨询机制,对拟研究讨论的重要事项,议题相关单位应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进行合法合规性审查和风险评估。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要事项,应经过专家评估及技术、政策、法律咨询,涉及学术事务的重要事项,应充分听取学术委员会等学术组织意见;对事关师生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应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方式,广泛听取师生员工的意见。
第十一条 党委会议题实行一事一报制度,相关单位将《党委会议题审批表》《方案类文件审议表》或《规范性文件审议表》及议题相关材料提前提两天交至政治部,政治部应提前一天将会议议题及相关材料送达有关参会人员。
第十二条 党委会按既定议程逐项进行,无特殊情况或未经会议主持人同意,一般不临时动议议题。
第十三条 党委会议题由党委委员或分管院领导汇报,相关单位也可以参加汇报。
第十四条 党委会议事和决策实行民主集中制,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形成决议或决定。如对重要问题发生较大意见分歧,一般应当暂缓做出决定。党委书记、院长应当最后表态。
第十五条 党委会讨论决定重要事项时应当进行表决,表决可以根据讨论和决定事项的不同,采用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者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赞成票超过应到党委委员半数为通过。未到会党委委员意见可以用书面表达,但不得计入票数。会议讨论和决定多个事项,应当逐项表决;决定多名干部任免时,应当逐人表决。个人应当发表赞成、反对、弃权等明确意见。
在党委会内部,书记、副书记和委员具有平等的发言权和表决权,应当尊重委员的意见,不允许压制不同意见,搞个人专断。
紧急情况下不能及时召开党委会决策的,党委书记、副书记或者党委会其他委员可以临机处置,事后应当及时向党委会报告并按程序予以确认。
第十六条 党委会议题审议时应当通知相关单位负责人到会,听取意见,回答问询。
第十七条 党委会会议决议分为以下几种:批准或通过;原则批准或通过;按要求作相应修改后实施或发布;暂不形成决议,责成相关单位另行提出意见再行研究;不予批准。
第十八条 党委会议题涉及与会人员本人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
第十九条 党委会做出的决定或决议,适合公开的应该依据有关规定及时公开。对需保密的会议内容和尚未正式公布的会议决定,参会人员应当遵守保密规定。
第四章 议定事项执行与监督
第二十条 党委会决定的事项,由学院分管院领导或相关单位负责组织实施。执行情况应当及时向党委书记或党委会汇报。明确由相关单位负责的,由政治部负责传达和督促检查。
相关负责部门应及时将会议决议的执行情况向分管领导汇报,并反馈给政治部。政治部对会议决定落实情况进行跟踪督办,定期向党委会集中报告落实情况。
纪委、纪检监察室根据职责对决议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和全体师生依照有关规定,对学院决议情况进行民主监督。
第二十一条 党委会决定的事项,学院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执行;对执行不力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问责追责;决策执行过程中需做重大调整的,应当提交党委会决定;需要复议的按第九条规定重新提交议题。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党委会的会务工作由政治部负责,主要包括:收集议题,印发会议材料,通知参会人员,做好会议记录,编发会议纪要,分送学院领导和有关单位,归档会议材料。
第二十三条 本规则由党委会负责解释,具体工作由政治部承担。
第二十四条 本规则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原《长沙航空职业技术学院党委会议事规则》(院党〔2019〕71号)同时废止。
长沙航空职业技术学院院长办公会议
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关于坚持和完善普通高等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实施意见》等法规文件,以及《长沙航空职业技术学院章程》要求,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坚持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院长在学院党委领导下,组织实施学院党委有关决议,行使高等教育法等规定的各项职权,全面负责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
第三条 院长办公会议是学院行政议事决策机构,坚持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紧密围绕学院改革发展稳定,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推进学院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国际交流合作等工作。
第二章 议事决策范围
第四条 院长办公会议部署落实党委会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决定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
第五条 院长办公会议研究讨论决定的事项:
1.贯彻落实党的教育工作方针政策以及上级部门决策部署,加强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的工作措施。
2.执行学院党委会决定或决议事项的实施方案和重要措施。
3.学院教学、科研、创新创业、行政管理等具体规章制度和工作计划安排,包含教育信息化建设规划、课程改革与建设规划等。
4.学院教职工的引进、聘任、解聘、培养、考核、晋升、管理等重要事项。
5.学院年度财务预算方案的执行,财务管理与监督审计的重要事项。
6.学院年度审计计划安排、重点审计项目执行等年度审计事项。
7.未列入预算的10万元(含)以上、30万元以下的单项大额资金使用,列入预算的单项超过预算5万元(含)以上、10万元以下的金额调整。
8.学院重要资产处置、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无形资产授权使用方案实施中的重要事项,以及重大合同的审定。
9.学院10万元(含)以上30万元以下物资采购或购买服务重大基本建设项目、重大修缮工程项目和校园建设项目的立项和安排方案,项目建设过程重要事项。
10.10万元以下的对外大额捐赠、赞助项目的审定。
11.学院专业设置与调整等重要事项。
12.人才培养方案制定与修订,课程体系建设和调整,教材规划,年度招生就业和学生毕业等重要事项。
13.科研项目设立,科研经费管理,科研成果申报、奖励与转化等重要事项。
14.服务国家、军队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事项。
15.对外交流与合作的重要事项。
16.实施思想品德教育,推进课程思政建设和教师、学生社会实践的重要措施。
17.学术委员会提交审议的相关事项。
18.教职工行政处分,学生学籍管理、奖励及违规处理等重要事项。
19.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的相关事项。
20.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意见办理事项。
21.学院大型重要活动项目的设立和安排方案。
22.重大法律纠纷处理事项。
23.其他事关学院事业发展、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行政事项。
24.按规定需要由院长办公会议审议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议事决策原则和程序
第六条 院长办公会议原则上每周召开一次,遇到重要情况经院长同意可以随时召开。会议由院长召集并主持。院长不能参加会议的,可以委托其他院领导召集并主持。
第七条 院长办公会议成员一般为院级领导、政治部主任、院长办公室主任、教务处处长、学生工作处处长。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会议成员因故不能出席时,应当在会前向院长请假。
议题相关单位负责人可以列席会议;涉及师生切身利益的重大议题时,可以邀请师生代表列席会议。
第八条 院长办公会议议题由院长提出,也可以由学院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提出、院长综合考虑后确定。重要议题应当在会前听取党委书记意见,意见不一致的议题应暂缓上会。集体决定重要事项前,党委书记、院长和有关领导班子成员要个别酝酿、充分沟通。
凡属学院领导自身职权范围内决定的事项,一般不提交院长办公会议研究讨论。涉及院领导分管工作交叉的重要事项,要充分沟通。
第九条 院长办公会议应当健全决策咨询机制,对拟研究讨论的重要事项,议题相关单位应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进行合法合规性审查和风险评估。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要事项,应经过专家评估及技术、政策、法律咨询,涉及学术事务的重要事项,应充分听取学术委员会等学术组织意见;对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应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方式,广泛听取师生员工的意见。
第十条 院长办公会议议题实行一事一报制度,相关单位应将《院长办公会议议题审批表》《方案类文件审议表》或《规范性文件审议表》及议题相关材料提前两天提交至院长办公室。院长办公室应提前一天将会议议题及相关材料送达有关参会人员。
第十一条 院长办公会议按既定议程逐项进行。无特殊情况或未经会议主持人同意,一般不临时动议议题。
第十二条 院长办公会议议题由分管院领导或相关单位负责人汇报。出席人员应当充分讨论,对决策建议明确表示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的意见,并说明理由。未到会领导班子成员的意见可以书面形式表达。院长应当最后表态。
第十三条 院长办公会议研究讨论议题时,院长应当广泛听取与会人员的意见建议,在此基础上对研究讨论的事项作出决定。如对重要问题发生较大意见分歧,一般应当暂缓作出决定。
第十四条 紧急情况下不能及时提交院长办公会议研究讨论的事项,可由院长与分管院领导共同商议临机处置,事后应及时向院长办公会议通报。
第十五条 院长办公会议审议议题时,应当通知相关单位负责人到会,听取意见,回答问询。
第十六条 院长办公会议议题涉及与会人员本人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
第十七条 院长办公会议作出的决定,适合公开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及时公开。对需保密的会议内容和尚未正式公布的会议决定,参会人员应当遵守保密规定。
第四章 议定事项执行与监督
第十八条 院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由学院分管领导或相关单位负责组织实施。执行情况应当及时向院长或院长办公会议汇报。明确由相关单位负责的,由院长办公室负责传达和督促检查。
相关负责部门应及时将会议决议的执行情况向分管领导汇报,并反馈给院长办公室。院长办公室对会议决定落实情况进行跟踪督办,定期向院长办公会议议集中报告落实情况。
第十九条 院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相关院领导、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执行;对执行不力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问责追责;决策执行过程中需作重大调整的,应当提交院长办公会议决定;需要复议的,按照本规则第八条有关规定重新提交议题。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院长办公会议的会务工作由院长办公室负责,主要包括:收集议题,印发会议材料,通知参会人员,做好会议记录,编发会议纪要并分送院领导和有关部门,归档会议材料。
第二十一条 本规则由院长办公会议负责解释,具体工作由院长办公室承担。
第二十二条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长沙航空职业技术学院院长办公会议事规则》(院党〔2019〕72号)同时废止。
附件:1.中共长沙航空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会议议题审批表
2.长沙航空职业技术学院院长办公会议议题审批表
3.长沙航空职业技术学院规范性文件审议表
4.长沙航空职业技术学院方案类文件审议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