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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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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计工作制度
发布人:行政网  发表时间:2015-12-15 15:41:13 点击次数::

1 范围

  本制度规定了统计工作的内涵、体制、基本任务、统计资料的搜集和填报要求、统计数字和统计资料的管理等内容。

  本制度适用于统计工作人员。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制度的引用而成为本制度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制度,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

  国务院《关于加强统计工作的决定》

3 术语和定义

3.1统计工作制度

  是为了保证学院统计工作的有序进行,对统计工作的内涵、体制、基本任务、统计资料的搜集和填报要求、统计数字和统计资料的管理等内容所作的一种规定。

4 职责

4.1兼职统计员负责各部门的各种数据的统计工作,院办统计助理组织协调全院的统计工作,负责填报国家、部、省等颁发的各种综合统计报表。

4.2院办负责对各种统计工作进组织协调、数据上报。

5 主要内容与办法

5.1基本任务

5.1.1严格执行国家颁布的《统计法》和有关统计报表制度,认真填报各种统计报表,及时、准确地提供统计调查所需要的各类统计资料。

5.1.2全面、系统、准确、及时地收集和整理学院在发展过程中的基本情况,运用统计手段,实行统计监督。

5.1.3积极开展统计调查、统计分析与预测,为学院教学管理与宏观决策服务。

5.1.4学院统计工作是学院工作的组成部分,是制定学院教育政策、编制学院教育发展规划及短期计划的重要依据,是实行我院科学管理的一项基础工作。各单位都应把统计工作列入议事日程,进行具体指导、教育,支持统计人员坚持实事求是,帮助解决统计工作中的实际问题,为统计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并把做好统计工作纳入有关人员的职责范围,作为考核干部和检查工作的重要内容之一,以保证统计工作在学院教学、科研和各项管理中发挥重要作用。

5.1.5院长办公室必须加强对统计工作的领导,及时对统计工作的开展情况进行检查、督促与考核;人事处要重视统计人员的培训和提高,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做好统计人员的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

5.2体制

5.2.1我院的统计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统计管理体制,学院建立集中统一的统计网络,在院长领导下,由院办具体负责组织实施。院办配备专职综合统计员,协调全院统计工作。各职能部门行政领导分管统计工作,并根据本单位统计工作任务的实际情况,配备兼职统计员,负责统计工作。

5.2.2统计人员实行工作责任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制度的规定,如实的提供统计资料,准确及时完成统计工作任务。为保证统计工作的连续性,统计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统计人员如需变动,必须做好各统计资料的交接工作。

5.2.3统计助理职责

5.2.3.1关注国家、地方和军队统计工作信息,及时了解数据统计的相关政策、法律法规,并按相关要求制订学院制度标准并组织实施。

5.2.3.2在院办的领导下,组织协调全院的统计工作,管理全院的统计调查表和各项基本统计资料,定期检查各单位统计工作情况,保证全院统计工作的顺利进行。

5.2.3.3按照有关规定管理、公布学院基本统计资料,做好统计资料的归档工作。

5.2.3.4协助有关部门进行统计法律、法规,宣传教育和统计执法检查。

5.2.3.5遵照上级规定的统计标准,制发相关的统计报表,负责向有关部门填报学院行政工作统计报表。

5.2.4职能部门兼职统计员职责

5.2.4.1负责填报国家颁发的有关统计调查表及学院制定的报表,建立本单位的原始记录、报表和台帐。

5.2.4.2系统地积累和整理本单位各种基本统计资料,及时归档并进行分析研究,开展统计调查,撰写统计报告。

5.2.4.3及时、准确地向综合统计员如实地提供各种统计资料。

5.2.5统计人员要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和党的方针政策,了解学院办学指导思想及工作计划,熟悉教学、科研与管理的主要环节,刻苦钻研统计专业知识,努力提高政治素质与业务素质。要深入调查研究,坚持实事求是,谦虚谨慎,努力做好统计工作。

5.3统计资料的搜集和填报要求

5.3.1学院综合统计所需的统计资料,由各职能部门提供,各职能部门所需的统计资料,一般尽可能从同级主管部门搜集,如果确实需要直接到各系(部)进行统计调查时,必须由该部门拟定统计调查计划、表格及填表说明,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经院办审批、备案后,方可实施,各部门不得任意向各系(部)制发报表。各部门向各系(部)的统计调查不得重复、矛盾。一次性统计调查即可满足需要的,不得进行经常性调查。

5.3.2按规定程序批准的统计调查表,必须在统计调查表的右上角标明制表单位名称、表号、批准备案单位名称及其批准文号。各职能部门、各系(部)对国家、学校、上级主管部门颁发的统计调查报表必须准确、及时、无偿地填报,对于不符合上述规定的统计调查表,各单位有权拒绝填报。

5.3.3填报统计调查表字迹要规范、工整,数字要用印刷体书写,签名或盖章,要求清晰、端正。为了便于统计资料的保存,统计报表与统计报告尽可能用计算机打印和复印,同时必须符合归档要求。填写报表与书写统计报告一律使用碳素墨水。

5.3.4凡上报的各种统计资料,必须备存3份,1份交综合档案室,1份交院办统计助理,1份留存。

5.3.5各职能部门提供统计资料,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对违反《统计法》及本办法者予以批评教育,情节严重者,给予行政处分。

5.4统计数字和统计资料的管理

5.4.1学院的基本统计数字,必须以院办的综合统计数字为准。对外引用数字,必须由统计助理核准,送院领导审核后方可使用。已经上报的年报统计数字不得任意修改,如上报后发现有错误需要更正时,应及时向受表单位说明情况和原因,经核实方可修改。

5.4.2建立严格的审核制度。上报的各种统计资料,必须由填表人签字盖章,经本单位负责人审核、签名或盖章;若是对外报出的各种统计资料,还须经院办统计助理审核、签名或盖章再由院领导审核、签名或盖章后方可报出。统计人员和单位负责人必须对统计资料的各项数据负责。

5.4.3建立资料的保管制度。上级领导部门和其他部门所颁发的统计工作的指示、通知、规定、上报留存的统计报表及本校的各种统计资料均应建立档案妥善保管。

5.4.4严格统计资料保密制度。凡属国家保密的统计资料,必须遵照国家保密规定,切实做好保密工作,失密者将视情节轻重予以适当行政处分。

6 报告与记录

6.1填报各种统计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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