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印章刻制、启用、保管、使用等方面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学院各部门的印章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制度的引用而成为本制度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制度,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制度。
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管理的规定》
3 术语和定义
3.1印章管理
主要是指对刻有学院名称或部门名称的图章、钢印、盖印、业务专用章、职章和院长、书记和财务人员名章的刻制、备案、使用、收缴、销毁的管理。
4 职责
4.1院长办公室为学院印章的综合管理部门。
4.2院长办公室负责学院所有印信刻制、备案、收缴、销毁的管理;负责院级印信、院长名章的使用和管理。
4.3各部门的公章由各部门指定专人进行管理。
5 主要内容与办法
5.1印章刻制
学院各类印章的刻制均须由院长批准,由院长办公室凭学院介绍信统一到公安机关指定地点办理刻制手续。
5.2印章的启用
5.2.1新印章要由院长办公室综合档案室做好戳记,并留样保存,以便备查。
5.2.2印章启用应事先发启用通知,注明启用日期,发放单位和使用范围。一律使用红色印油。
5.3印章保管
5.3.1学院行政印章、钢印、院长手章均由院长办公室负责保管;
5.3.2学院党委印章、书记手章由政治部负责保管;
5.3.3各部门印章由各部门指定专人保管;
5.3.4印章保管必须安全可靠,须加锁保存,不准委托他人代管。
5.4印章的使用
5.4.1经院领导同意签发的,以院党委和院行政名义对内对外发出重要文件,须加盖院党委印章或行政印章。
5.4.2部门起草的以学院名义发出的函件,须经院长办公室主任审查后方可用印。
5.4.3经常性业务报表等需用院印和院领导印章时,须经本部门负责人签字或电话联系后,方可用印。
5.4.4各种证件、证明需用院印或加盖钢印时,须由颁发证件的部门负责人或院领导审批后,方可用印。
5.4.5涉及多个部门对内,对外的材料需用院印时,相关部门应事先协商一致,经院长办公室主任审核后,方可用印。
5.4.6学院的一般性对外业务,需使用院印时,由院长办公室主任审核后,方可用印。
5.4.7涉及学院重大利益的有关合同,协议书等的用印,必须经院长批准。
5.4.8重大党务活动的用印,必须经书记批准。
5.4.9学院公章不能带出院外使用,如因特殊需要,必须经院长批准,由院长办公室机关人员携带前往,用后立即带回。
5.4.10严禁在空白介绍信、公文纸、信纸上盖印,印章一般应在上班时间内使用。
5.4.11对某些特殊情况的用印,必须进行认真的签证。
5.4.12部门用印,必须填写用印登记表。
5.4.13各部门印章的使用,由用印人提出申请,经该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部门监印人员凭负责人签字确认后,方可使用该部门印章。
6 报告与记录
6.1用印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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